繁体版>>
首 页
机构概况
重要新闻
两地交流
经贸往来
粤港合作
涉台事务
青年学生之友
认识祖国
法律法规
服务指南
首页 >> 涉台事务 >> 服务咨询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2008年11月1日颁布)
日期:2010-03-10

  第一条 为方便台湾记者在大陆依法采访,加强海峡两岸新闻交流,以加深两岸人民的相互了解,促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台湾记者,是指在正常出版和发布新闻的台湾新闻机构内从事新闻采访报道业务的职业记者。

  第三条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台办)主管台湾记者在大陆采访事务,依法保障台湾记者的合法权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及深圳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台办受国务院台办委托,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台湾记者采访事务。

  第四条 台湾记者来大陆采访,应当向主管部门授权的相关机构申请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手续。

  第五条 台湾新闻机构申请在大陆驻点采访,由国务院台办审批。台湾记者来北京驻点采访,向国务院台办申请;来大陆其他地区驻点采访,向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及深圳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台办申请。获准在大陆驻点采访的台湾记者,可申请三个月以内的采访期限;如有需要,经批准可延长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驻点期间可多次往返。

  第六条 台湾记者在北京采访,要求延长采访期限的,向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申请;在其他地区采访,要求延长采访期限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及深圳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台办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台湾记者在大陆采访,需征得被采访单位和个人的同意。采访时应当随身携带并出示主管部门委托签注机构、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及深圳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台办代发的台湾记者采访证。

  第八条 台湾记者可以通过有关部门指定的服务单位聘用大陆居民从事辅助工作。

  第九条 台湾记者因采访报道需要,在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后,可以临时进口、设置和使用无线电通信设备。

  第十条 台湾记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新闻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进行采访报道,不得进行与其机构性质或者记者身份不符的活动。

  违反本办法,将由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违反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将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台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12月2日公布的《关于台湾记者来祖国大陆采访的规定》同时废止。

图片新闻
   
第一届中国海外投资年会在...   中联办主任彭清华会见中国...   中华海外联谊会港澳理事赴...
   
李克强结束访港返回北京   李克强肯定中央驻港机构和...   李克强出席香港大学百年校...
        more...
 
国家领导人论香港
邓小平:我们对香港问题的基本立场1982-09-24
江泽民:香港必须有一个平稳的过渡期1989-12-06
胡锦涛:努力创造香港澳门更加美好的明天 2008-03-07
more...
 
中联办负责人讲话
彭清华在香港各界纪念辛亥革命100周年大会上的致辞2011-09-02
李刚在香港同胞庆祝建国62周年筹委会成立大会上的致辞2011-07-18
郭莉在中联办纪念“三八”国际妇女节酒会上的讲话2007-03-01
more...
 
 
视频信息
   
 
     
   
 
     
 
专题专栏
庆祝新中国成立60周年 >>
抗震救灾 >>
走进奥运 >>
关注十七大 >>
庆祝香港回归10周年 >>
more...
版权所有: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 | 地址:香港干诺道西160号 | ICP备案号:京ICP备06066492号